中国网11月10日电 据“行业动态微信”微信公众号消息,为进一步加强和优化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管理,规范行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发布修订后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实施办法》。民用销售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办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在完善监管体系、完善许可程序、强化监督管理、完善处罚措施等四个方面进行修订完善。民用商品销售许可证实施办法(2025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72号承诺),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管理,规范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程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公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安全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行政法律法规,提出本建议。第二条 民用销售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出售民用爆炸物品。第四条 民用爆炸销售许可证管理机构必须遵循总体规划、合理布局、规模经营、确保安全的原则。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制定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政策、审查标准,监督、指导全国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民用爆炸物品许可证)负责审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实施监督管理。市、县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民用工业主管部门、中断的民爆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民爆工业主管部门统称为民爆工业主管部门。第六条 申请民爆销售许可证的经营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爆销售规划、布局的要求; 。 (三)有具有相关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全员安全绩效责任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法律、法规限制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的人员,在限制期限内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第八条 申请民用防爆产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省级民用防爆产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乌斯特里。索取函(参考格式见附件1)、可行性研究报告、设施安全检查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保证经营及专用仓库销售区域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材料、其他业务管理人员和仓库管理人员具有同等资质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材料。申请人在所在地以外的省设立专用仓库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专用仓库所在地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第九条 申请民用爆炸产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可以根据经营销售和特种产品所在地自主选择安全检查机构进行安全检查。具有相关标准和规范的仓库。第十条 安全检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安全检查,并对出具的安全检查报告负责。申请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经营者对安全评价报告指出的问题已改正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核实,并将改正情况作为安全评价报告的附件。第十一条 省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办理: (一)申请对象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作出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省民爆器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关行政代理人; (二)申请材料有错误,能够当场更正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立即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内容; 。民用工业主管部门受理或者不批准民用销售许可证申请时,必须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证明。第十二条 省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颁发纸质或者电子版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发给纸质或者电子版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那些不符合这些步骤中指定条件的人,不得颁发销售民爆许可证,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需要安排专家审查的,民用建筑主管部门必须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查的内容、程序和所需时间。专家分析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时限内。电子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与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三条 省级民爆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民爆物品销售许可证核发情况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第十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必须载明企业名称和登记注册类型。第十五条 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销售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必须向颁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民用爆炸物品许可证申请,并按规定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一)如登记名称的。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和法律文件。 。 。经审查,符合本步骤规定条件的,省民爆行业能力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办理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变更手续。第十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向民爆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有效期满前30天颁发民用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在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续发的决定。准予延续的,由民用工业主管部门吊销民用爆炸销售许可证,换发新许可证;不予续展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变更民用销售许可证。民间销售人员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民间销售许可证。第十八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必须按照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核定的销售品种和储存能力销售民用爆炸物品;不得向未取得民用采购许可证的组织或者个人出售民用页粉。第十九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可以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取得民用爆炸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民用爆炸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品种和产量范围,不得向未取得民用爆炸产品销售许可证、民用采购许可证的组织或者个人销售民用爆炸产品。第二十条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经营者,必须妥善保存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许可证、银行转帐凭证、销售经理身份证明复印件不少于二年,并自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完毕之日起三日内报告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情况。爆炸物品的种类、数量和购买单位必须报所在地民级民用工业主管部门和国家公共机关备案。第二十一条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经营者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台账制度。民用爆炸物的销售以及进出仓库的检查和登记系统。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发放必须及时登记,确保账目清晰、物品一致。第二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安全义务,执行依法制定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劳动安全。第二十三条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经营者必须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民用爆炸物经营的销售情况和安全状况报所在地省级民爆主管部门备案(民用爆炸物销售年度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2)。第二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l 加强对民用工业主管部门民用销售许可证审批的监督指导,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经营者进场进行现场检查; 。 。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 (五)依法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二十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要求。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行政检查相关企业的意见,确保监督检查依法、严格标准、公平文明、准确高效。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运用信息技术手段,不断提高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监管水平。第二十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必须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第二十七条 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和商业秘密信息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第28A条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民用民用销售许可证的,由民用民用行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申请人一年内不得申请民用销售许可证。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的,民事工业主管部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三年内不得申请民用爆炸物品。 第二十九条 未经许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省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销售。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民用爆炸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第三十条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拒绝、阻碍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依照其他爆炸物有关法律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按照职责责令在一小时内改正,并按照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安全、人民工厂、人民共和国、人民厂长、人民关于人民、人民职务的处罚规定给予处分。对人民的惩罚、对违背MGA人类义务的人民的惩罚、中国民用爆炸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第三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在民用销售许可证受理、审批、监督检查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出口,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防科工委(原科工委)2006年8月31日承诺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实施办法》国防工业委员会第18号)同时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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