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管方案将设置外卖平台为不吃饭的商
发布时间:2025-10-25 09:21
据“食说西尼”微信公众号消息,为进一步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国家对网络餐饮服务市场规范监管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近日,该规定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11月16日。《规定》聚焦当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大问题,重点结合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等各方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全流程风险防控。针对网络餐饮服务平台职责不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管理不严、食品安全信息不良等薄弱环节作出系统规定。在。 《规定》旨在通过明确平台与第三方组织、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受托配送单位之间的食品安全责任和权力界限,细化平台在经营资质审核、所在地日常监控检查、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组建信息等方面的要求,有效防范“幽灵外卖”现象。同时,拟出台《规定》规范非堂食外卖经营行为,提高平台与监管部门合作有效性,推动食品安全服务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安全额外语言”。《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网猫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提供者)及其实际经营机构、第三方机构、餐饮服务平台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行为,适用本规定。电子服务平台(餐饮服务提供商)。食品安全行为和监督管理责任必须依法落实。第三条【工作原则】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严格准入、风险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第四条【监管职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食品安全管理和网络餐饮服务管理。县级以上地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相关网络餐饮服务单位的经营规模和食品安全状况,同时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根据风险管理实际,确定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对网络服务融资的食品安全管理权限。第五条【平台备案】平台提供者必须自通信局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行建立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自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注册号、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平台提供者设立网络就业服务实际运营机构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实际经营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 第六条【平台制度】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服务提供者平台服务服务违法行为严重违规评价登记制度、公共食品安全处理制度、安全安全处理及报告处理制度,并在平台建立相关公共制度。第七条【平台机构和人员】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依法配备与企业主体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具,明确《食品安全业务人员主要负责人职责》《安全平台职责》《食品安全人员守则》等,全面负责平台食品安全工作,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长效机制,推动有效运行。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主任按照职责协助分管食品安全管理的主要负责人。第八条【培训与考核】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平台内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专业知识的培训,并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技能的,不得上岗。培训和考核情况必须记录,记录必须保存PT至少2年。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不少于40学时的培训。第九条【平台日、周、月】平台提供者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常管控、周检查、月检查、发货工作制度和机制。食品安全官员必须立即向每日抽查、监测等工作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向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报告,并采取暂停、停止服务等管控措施,并制作《食品安全每日检查记录》。如果没有发现问题,应记录并实施零风险报告。食品安全负责人必须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检查,分析日常控制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的类型和频率,提出解决方案,对问题进行分析判断。食品安全管理情况,形成《安全周计划》《食品检查管理报告》。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一次食品安全总监的管理报告,审阅当月食品安全管理报告。总结日常安全管理、风险识别和管理等情况,汇总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等信息,加大对相关区域的抽查和监测频次。审查常见问题,对存在问题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调度调整。 下个月的重点任务,并制定了《食品安全月度会议日程》。第十条【平台委托管理】平台提供者委托第三方机构为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网络接入等区域运营服务的,必须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平台提供商sh加强第三方机构管理,明确准入和退出标准。禁止平台提供者通过协议减少或者排除自己的食品安全责任。第十一条【平台委托管理报告义务】平台提供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供应服务商网络运营等业务的,必须在协议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业务所在地市场层管理和部门管理报告。内容报告中包含第三方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平台提供者变更或者终止第三方机构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业务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二条【资格n审核与协议签订】平台提供者应对新设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资质进行现场审核,保存现场审核记录备查,并登记名称、经营地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经营资质编号等网络餐饮信息。服务商与平台实际经营情况一致 服务商必须对网上餐饮服务商的“互联网+明厨明灶”进行核查,不符合“互联网+明厨明灶”的不得进行网上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禁止网络提供服务提供者以同一业务资质重复申请入网。平台提供者必须与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平台提供者不得通过协议减少或排除自己的食品安全责任。第十三条【平台抽查监测】平台提供者必须重点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资质、加工制造、卫生环境等进行监测检测。每月检查线下的线上餐饮服务商比例至少达到5%,2年内实现全覆盖。监测结果和检查区域必须保存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平台提供者发现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有违法行为的,将采取立即终止、暂停服务等措施。相关信息立即报告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监督管理部门。第十四条【平台信息公开【释义】平台提供者必须继续在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首页显着位置公开其经营资质。网店招牌名称必须与实体店招牌名称一致,取餐地址必须与经营资质中注明的经营地点一致。平台提供者必须在平台餐饮服务列表页面首页注明不提供堂食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不提供堂食的外卖服务商)的主页,并在不提供堂食的外卖服务提供者的主页上标注“禁止堂食”标识。第十五条【平台“互联网+明厨明灶”视频应用】平台提供者必须提供视频上传和餐饮服务的技术资料,并在知名厨房、明灶等场所标明“互联网+明厨明灶”跳转标识。ideo信息视频信息,并且至少14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案件调查、事故处理等监管执法活动时,可以要求平台提供者提供前款规定的相关信息。平台提供者应当配合负责行政管理的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数据接口。第十六条【平台记录】通过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平台提供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履行记录义务,如实记录服务秩序的网络信息,包括食品名称、点餐时间、配送人员、配送时间、配送地址等,信息自服务完成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少于六个月。行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七条【平台资质核验,数据平台提供者应当将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资质与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资质信息进行核对、比对。审核不通过的,不得进行网上办公。每个月初,将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资质信息可变数据发送至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季末将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资质信息汇总数据推送至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十八条【平台义务】平台提供者收到当地市场通报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信息的县级以上监督管理部门2日内采取暂停服务或者其他控制措施;涉及严重违法行为,或者被管理行政部门列入市场经营管理部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名单的,平台提供者必须立即停止服务。平台提供者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管理、监管部门反馈处理情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实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已按期改正的,平台提供者可以继续提供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网上业务服务。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资格到期的,平台提供者必须立即停止服务。第十九条【网上信息主体责任】【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安全管理规定》,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安全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第二十条【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准入】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拥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经营资格,按照基本业态、经营项目等从事经营活动,进入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同一经营资质在同一平台开设多个网络商店。第二十一条【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明厨明灶”】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执行《互联网+明厨明灶》“ET+明厨明灶”,监控画面覆盖食品加工生产的餐饮主要流程,确保正常运行。第二十二条【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在网上公布经营资质信息、食品食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信息,公布的信息应当真实。第二十三条【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生产】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生产食品应当符合规定。 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加工区域外加工食品,不得委托其他服务提供者加工生产; 。第二十四条【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包装、密封】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包装食品容器、餐具及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和密封,并保证开封后无法退回且易于消费者识别,防止食用食品在流通过程中受到污染。第二十五条【配送措施要求】平台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配送易腐烂餐饮食品时,冷藏温度以上、60℃以下的配送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配送有保温、冷藏、冷冻等特殊要求的食品时,必须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预防措施和配送措施。第二十六条【单位配送及人员培训考核】平台提供者、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自行开展配送业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加强对配送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以及配送人员的保存期限。保存记录不少于2年。平台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配送单位开展配送业务的,必须核查配送单位的配送能力和设备,与配送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加强对配送单位的管理,确保满足配送要求。禁止平台提供者通过协议减少或者排除自己的食品安全责任。流通单位应当加强流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二十七条【配送人员举报条款】鼓励配送人员参与社会监督,立即向平台举报涉及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安全的违法行为。r、并向当地市场管理部和部门管理部汇报。第二十八条【平台及实际运营机构、自建网站未履行相关备案报告义务的处罚】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备案义务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在自有网站提供餐饮服务,未履行相应报告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不遵守平台制度及其他规定的处罚】平台提供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 (三)食品安全隐患监测控制不到位的。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资质进行现场审核,并登记并保存审核记录; 。 。 。 。 。 。实际经营机构、第三方机构违反前款有关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朋友是餐饮服务商,建立自己的网站提供餐饮服务违反前款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食品安全制度和机构人员违规处罚】平台提供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实施和公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按照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责任制度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平台区域发现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哎呀】平台提供者发现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有违法行为,未立即制止或采取暂停服务等措施的;未将有关信息及时报告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市场管理、县级管理部门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市场管理、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三十二条【平台未核实经营资质、未推送数据的处罚】平台提供者未将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资质与省级市场管理、部门管理主体的信息资质进行核实比对;如果验证失败无法上线;若经营资质信息未推送至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逾期不整改的,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平台接到监管部门提示未采取措施的处罚】平台提供者收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的通报后未采取相应措施的;采取措施后擅自继续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网上经营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同一经营资质开设多家网店的处罚】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同一经营资质开设多家网店的,同一平台上有多个网店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平台提供者重复批准同一业务资质的供应服务商入网申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对不具备入网资格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处罚】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没有实体店经营,或者未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w.第三十六条【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互联网+明厨明灶”的处罚】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改正并给予警告的;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披露不合规的处罚】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公开公示的经营资质信息、本地食品名称、网络素材信息基本信息,或者公示信息虚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违规经营行为的处罚】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经营区域外加工生产食品,或者委托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或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的餐饮食品主要原料与实体经营店提供的餐饮食品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包装不合规的处罚】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包装、密封相关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处罚对于不遵守配送措施的情况]平台提供商和网络餐饮服务提供商对食品配送有保温、冷藏或冷冻等特殊要求。未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和流通措施的;逾期未交付易腐烂餐饮食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管理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一条【配送人员培训管理不落实的处罚】平台提供者、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配送单位未对配送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未按照要求责令培训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他们拒绝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行政监管】平台提供者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第四十三条【系统衔接】本规定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食品经营、经营活动实施的食品安全安全行为管理规定》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执行。第四十四条【本条例用语释义】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定义: (一)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指提供网络经营领域、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网络餐饮服务中向两方或多方提供的其他服务,为同一方或多方独立履行交易行为的稳定性。 。 。 。 。第四十五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25年3月X日起施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刘洪庆】